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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英学校学生行为处分条例

 

为了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加强学绞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学生的学习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部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的“对极少数道德败坏、违法犯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严肃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希望每位同学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本条例分为日常行为考试纪律学籍管理三方面。

第一部分 日常行为方面
  1、禁止男同学留长发(长及衣领或超过)和奇异发型,在学校袒胸露腹,烫发、戴首饰、化妆、穿高跟鞋、穿开胸或露腹衣、穿超短裙(指长不到膝盖的);禁止男女同学挂颈饰、穿奇装异服、在学校穿背心(运动场除外)、穿拖鞋。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现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予以劝其转学。

2、辱骂同学、乘校车时辱骂司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恶劣影响。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第四次予以劝其转学,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记入学生档案。
  3打架斗殴或指使别人打人,除赔偿相应的医药费,并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劝其转学或留校察看。

4、进“三室一厅”(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录像室、舞厅)和网吧,被发现一次即给予记过处分;被发现两次即给予记大过处分;被发现三次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发现四次者,一律予以劝其转学。
  5禁止吸烟,喝酒,看不健康小说。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给予记过处分,发现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发现四次,留校察看,并视情节严重予以劝其转学。
  6、有吸毒行为者,一经发现,即予以劝其转学,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7、禁止赌博或参与赌博,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发现两次给予记大过处分;发现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四次,予以劝其转学。

8、有偷盗行为,首先如数退赔所偷钱物,再酌情给予处分;所偷东西价值不到5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以上不到2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不到500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到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超过1000元的,予以劝其转学。
  9、有抢劫、敲诈勒索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第一次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予以劝其转学。
  10有欺侮调戏女同学等流氓行为者,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给予记大过处分;发现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四次,给予劝其转学。

11迟到、早退,每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无故离校缺课按旷课处理。每学期旷课5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1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20节给予记大过处分;旷课3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40节,予以劝其转学。

12故意损坏公物(含桌椅、门窗、床架、墙壁、花木等等)、损坏他人物品拒不如数赔偿者,除勒令其照价赔偿外,所损坏东西价值不到5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以上不到2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不到500元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价值超过500元的,予以劝其转学。

13、违反校规校纪,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四次予以劝其转学。
  14、以上第1至第13项,如有多项并发者,先分项判定处分等级,再综合判定处分等级;记过两至三次者按记大过一次处理;记过四次者按记大过两次处理;记大过两次按留校察看处理;记大过三次予以劝其转学。记大过两次或两次以上,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15、有类似行为者,把以前所受处分等级和再受处分的等级综合起来,按第14项的综合判定处分等级法处理。例如,曾受记过处分者,再受记过处分,则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二部分考试纪律方面
  16、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夹带、带所考科目的课本、资料等)进入考位的;
  ② 用规定以外的笔(考试规定一律用纯蓝墨水、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钢笔答题,不能用铅笔、红笔、圆珠笔等答题)答题的;
  ③在答卷、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写班别、姓名或故意作其他标记的;
  17、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科所得分数5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①开考信号发出后,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大声说话、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②互打暗号、手势的;
  ③夹带并且偷看的;
  ④传递答案或交换答案的;
  ⑤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的;
  ⑥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8、考生在一年以内的段考、期考或其他全年级统一考试中舞弊或严重干扰考场秩序三次或三次以上的,予以劝其转学。
  19、段考、期考、会考、摸拟考等年级统一考试,每学期无故缺考一科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每学期无故缺考两科者,给予记过处分;每学期无故缺考三科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每学期无故缺考四科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缺考五科或五科以上者,予以劝其转学;缺考四科或四科以上者,所记大过到期不予撤销,如实记入档案。

 

第三部分学籍管理方面
  20、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办理学籍。

21、学生受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者,在一期以内,仍未改正错误的,将处分记入学生档案。(确已改正错误者,处分期满后即撤销处分)
  22、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时间定为一周。一周内仍无悔改表现者,予以劝其转学。(确已改正错误的,由学校通报撤销处分)
  23、触犯刑律的学生,一律予以劝其转学,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育英学校德育处

                                    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