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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学校,市特殊教育学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7231号),为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确保省政府民生实事(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镇区各学校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申请、审核等工作。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二)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三) 认定程序

1.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加盖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及乡(镇)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公章的《申请表》,以及民政、残联等部门有关意见,对申请学生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附件2,以下简称《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报镇区文体教育部门(直属学校报市教体局)审核并加盖公章。

4.公示。审核通过后,学校应且只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

5.建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二、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生活费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市正式注册全国学籍,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经学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经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1.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2.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学生(即我市农村学校的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区学校学生不享受此项补助),特殊困难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一般困难学生小学、初中均按每生每年20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按学期发放。符合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和外省户籍学生均可申请。

(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父母持有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颁发的《广东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贫困户帮扶记录簿》(以下简称《贫困户帮扶记录簿》),在我市学校就读且具有我市正式注册全国学籍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学生。

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现申领由省财政负担60%资金1800元),按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900元)

学生按学年申请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及建档立卡生活费补助。对符合多项资助条件的同一学生,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资助政策,不同时叠加享受。

三、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办理程序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及建档立卡生活费补助的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生活费补助每学年秋季学期申请和审核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宣传。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有关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程序等。

(二)学生申请。学校组织本校符合困难寄宿生补助、农村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条件和持有《贫困户帮扶记录簿》的学生和监护人,填写《2017学年广东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件3)并交齐以下资料: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家庭户口簿原件和户主页、学生页复印件;3、学生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贫困户帮扶记录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五保户供养证》、《孤儿证》、《特困职工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证明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校审核。学校对学生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及困难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受助学生名单。

(四)公示。学校将拟受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上报。经公示无异议后,建档立卡生活费补助由学校填写2017年秋季学期××××学校建档立卡生活费补助签领表(附件4)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的由学校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5),于1015日前报送所属镇区文体教育局(直属学校报送市教体局)审核。

(六)市镇审核。镇区文体教育局(市教体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生活费补助受助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名单审定后应及时批复到各相关学校,并在本地教育、财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做好发放凭证归档工作

学校在1030日前,根据本镇区文体教育局审核确定的名单和补助标准,通知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2017年秋季学期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学校发放明细表》(附件6),班主任签字确认,发放表留存学校作为财务档案保存备查。学校完成资金发放后,应及时填写《2017年秋季学期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学校发放汇总表》(附件7),建档立卡生活费补助的由学生在2017年秋季学期××××学校建档立卡生活费补助签领表(附件4)上签名。

五、录入系统

各镇区各学校要在1030日前按照有关要求,将补助资金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资助系统》,并及时维护,确保录入信息准确完整。

九、数据报送

各学校要在1030日前按照要求填写好附件4(复印件)、5(复印件)、6(复印件)、7后由负责人签名加盖学校公章一式2套上报镇区文体教育局,由镇区文体教育局审核无误后将其中一套报送市教体局(直属学校直接报送市教体局)。

联系人: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817室)柳雅嘉,电话:89989202

 

附件:

1.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

3.2017学年广东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4. 2017年秋季学期××××学校建档立卡生活费补助签领表

5. 2017年秋季学期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

6.2017年秋季学期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学校发放明细表

7.2017年秋季学期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学校发放汇总表

8.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7231号)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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