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教育局文件
中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4年中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学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2014年中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教育局
2014年3月26日
抄 送: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台湾事务局,市残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招委会各委员。
(共印60份)
2014年中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和进一步完善中考改革的意见》(教基〔2008〕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招生管理工作,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现就2014年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初、高中均衡协调发展,有利于推进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为基本价值导向,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二)工作目标。
探索以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的招生方式;进一步优化高中招生录取批次,适度扩大指标生比例,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均衡发展; 积极稳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考试结果既是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基础学力水平的终端显示,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主要依据。
所有2014年本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和计划在我市升学且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非中山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均要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一)报考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具有中山市户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往届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力者。
(2)具有中山市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初中应届毕业生。
2、下列考生限制报考有关学校。
(1)中山市户籍往届生、结业生不能报考广东省实验中学、中山纪念中学、中山市第一中学、中山市华侨中学、中山市实验中学、中山市桂山中学和中山市第二中学等普通高中正取生。
(2)具有中山市初中学籍的香港、澳门户籍和外国籍考生,限制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正取生、民办普通高中公费生和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高职班(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班”),个别学校专门招收港澳台和外国籍学生的特色班除外。
(3)无户籍考生限制报考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班。
(4)2013年5月7日后转入我市初中学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限制报考普通高中。
3、本省外市户籍考生可报考普通高中,没有初中三年完整学籍的,限制报考中山纪念中学、中山市第一中学、中山市华侨中学、中山市实验中学计划内正取生。
4、外省户籍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的,按《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实施细则》(中教〔2013〕34号)文件执行。适度放宽合法稳定住所条件,将“租赁房屋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纳入合法稳定住所条件范围,租赁房屋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中山市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证》或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开具的《出租屋登记备案回执》。属入住单位(公司)集体宿舍的,需提供单位宿舍产权证明和单位开具的员工入住宿舍证明。租赁房屋和入住集体宿舍的时间原则上与工作时间相一致,并与《广东省居住证》相吻合。
5、初中阶段除毕业生外的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在校生不得报考。
6、在我市就读八年级的学生和具有我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八年级的学生可报名参加地理和生物学业考试。
7、政策性照顾的借读生。
具有中山市学籍的非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照顾政策规定在我市借读的与本市户籍应届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具体条件如下表: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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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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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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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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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借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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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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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以上地质勘探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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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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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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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级以上部队证明文件或市民政局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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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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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借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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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和我市三甲以上医院长期病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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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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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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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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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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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依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且在证件有效期内的人士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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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居住证》(引进人才)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职业证明及其子女在居住地学校初中毕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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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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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荣誉市民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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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市民证书、荣誉市民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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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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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事局批准并备案的,在本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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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市人事局资格证、监护人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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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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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人华侨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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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的本人护照(有出入境记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市外事侨务局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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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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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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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本人身份证、台胞证和市台湾事务局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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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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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外来工家长的适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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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市教育局颁发的《中山市优秀外来工家长》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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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特殊情况由市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设置。
根据《中山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科目设置的通知》(中教〔2013〕48号)文件精神要求,2014年学业考试科目包括计分考试科目、等级考查科目和考核科目等内容。计分考试科目、等级考查科目均委托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命题和制卷,实行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和统一公布成绩。2015年将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指导意见,以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并兼顾秉性差异为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方案。
1、计分考试科目。
2014年计分科目共六门,各科单独设卷。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含英语听说考试,按25分计入英语成绩)三科卷面分值均为为120分,按实际成绩计入总分;物理、化学两科卷面分值均为100分;分别以80%和50%计入总分;体育科分值为100分,以40%计入总分;2014年计分科目总分为530分,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分值。
2、等级考查科目。
等级考查科目设四科: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生物。对地理、生物学业考试成绩不满意的考生可申请在九年级补考,成绩等级按当次考试排名重新认定。
3、考核科目
信息技术、音乐与美术、理化生实验操作等纳入考核科目。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由市教育局教研室和电教站负责,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和初中学校组织,在学科学业课程结束后进行。考试时间原则上定在九年级第二学期初。考核科目成绩在考生电子档案里呈现。
4、成绩呈现方式。
学业水平考试单科、总分成绩以等级和分数两种形式呈现,以全市考生为总体样本,等级设定比例为A(25%)、B(35%)、C(20%)、D(15%)、E(5%)。计分考试科目总分为各计分考试科目按比例折算之和,计分考试科目总分和考查科目等级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各科目原始分转换为等级作为学生毕业考试成绩,并以等级形式呈现在“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毕(结、肄)业鉴定表”上,凡因故缺考的考生,缺考科目的成绩以“缺考”记录。
(三)考试方式和安排。
计分考试科目和等级考查科目的考试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
1、文化科目考试时间:6月19日至22日,具体时间以省考试院通知时间为准。
2、体育科考试。
2014年体育考试采用现场测试方式进行,继续实行分片设立考场的制度,体育考试原则上安排在5月份进行。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3、英语听说考试。
英语听说考试采用计算机辅助方式进行,原则上安排在4月26日和27日两天进行,按25分计入英语成绩。持有中山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dB(HL)及以上,听力残疾三级及以上的听力残疾考生免予英语听说考试,其听说考试成绩按15分计入英语成绩。具体考务方案另行通知。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一)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综合素质评价应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发展和激励的原则,体现以校为主的原则。
(三)综合素质评价主要以公民道德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5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依据,全面反映学生发展状况。
(四)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部分:(1)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2)等级。结果采用“A”、“B”、“C”和“D”四个等级。学校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D”时,应极其慎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评价结果“C”以上作为报考普通高中的资格。
(五)综合素质评价要以原始实证性材料和数据为基础,充分考虑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同学互评,注重对原始实证性材料的分析与概括,力求做到客观与公正,避免以偏概全。
(六)各镇区要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接受投诉与举报,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学校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培训与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评价中的问题。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学校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个人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研与处理。
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
(一)招生计划。
1、合理制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要根据今年初中毕业生情况和各类学校的办学能力,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原则,统筹协调,合理确定本年度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规模及分配比例,合理确定普职(含技校)招生的比例。
2、规范特长生计划的审批。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含国家、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艺术特色学校,在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3%的前提下,可根据学校办学特色申报特长生招生计划。
3、单列非中山户籍学生入读公办高中招生计划,根据非中山户籍学生报考数量及市普高招生总体计划确定具体比例和各普通高中学校具体招生计划数。
4、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含特长生招生计划)由市统一下达。我市普通高中和职业类高中的招生计划及范围,按市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执行。各高中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不得突破招生范围、不得擅自体制外招生。外市学校在我市招生计划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填报志愿。
2014年继续实行考生在考试结束后网上填报志愿的办法。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5日到6月30日。
(三)录取批次。
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具体实施,继续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具体录取批次顺序安排如下:
1、提前批:面向全市分配的指标生、普通高中体艺特长生自主和联招三个层次。
2、第一批:普通高中学校
3、第二批:中职类学校,含外市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
各批次根据计划属性和招生范围不同设定正取生和择校生、全市招生和区域招生、住宿生和走读生等不同层次。
(四)招生录取原则和标准。
录取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按考生的成绩、志愿和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
1、普通高中录取时,设定录取前置条件,等级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须全部达到C等或以上,普通高中方可录取,其中中山纪念中学、中山市第一中学、中山市华侨中学、中山市实验中学普通生录取,必须至少达到一个A和两个B;省一级及其他国家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普通生录取,必须达到两个B或以上。普通高中体育、音乐、美术特长生录取,等级考查科目必须全部达到C等或以上。
2、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普通高中普通生按1:1的比例划定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每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及考查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相应要求,根据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和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以及招生章程,按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的比例投档,正取生原则上不得退档。
3、自主招收体艺特长生原则上根据入围名单和学业考试成绩及自主招生章程要求进行投档。
4、体艺特长生联招原则上根据招生计划数按1:1.2的比例在填报特长生志愿的考生中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术科资格线,在最低控制分数线和术科资格线上,根据录取学校招生章程,按照术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投档。
5、中等职业学校要优先录取参加今年我市中考的学生。职业类学校一律按志愿和专业计划,实行分数优先的投档原则,按1:1至1:1.4的比例进行投档,各专业具体投档比例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招生学校可对有关专业提出相关考查科目等级要求。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生源不足的学校,可采用凭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注册入学、多次录取等形式进行招生。
6、投档过程中,若所投档计划数末名有两人或以上计分科目总分相同的,则按“同分比较原则”找出优先者,比较顺序如下:
(1)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等级高的优先录取;
(2)比较考查科目等级,高等级数量多者优先录取;
(3)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的总分,总分高的优先录取;
(4)按数学、语文、英语的顺序比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投档。
7、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安排未被录取考生进行征集志愿,实行二次录取。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再适当调整投档控制分数线按原考生志愿投档录取。
(五)继续探索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1、继续探索国家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制度。今年我市继续实施部分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分配制度,进一步促进初中学校生源结构调整,实现初中教育均衡发展。实行指标生分配录取制度的学校为:中山市纪念中学、中山市第一中学、中山市华侨中学、中山市实验高级中学、中山市桂山中学、中山市第二中学等六所普通高中学校。继续提高指标生分配比例,2014年分配比例提高到40%,即将实行指标分配招生的普通高中40%的统招生计划(不包括择校生)作为指标分配计划数,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同时投档时设置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最低控制线不低于该高中学校正取生批次投档控制分数线20分。指标生计划未完成时,将剩余计划自动转为该校正取普通生计划。具体指标分配方案另行通知。
2、积极探索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制度,进一步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深化基于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特色办学的多元录取机制,促进高中学校特色发展。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基于扩大招生自主权和遵守制度规范相统一的原则,另行制订专门办法。
3、允许部分普通高中自主招收一定数量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继续实行全市体育、美术、音乐特长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联考”)。自主招收体育、音乐、美术特长生的,均实行“基本素质测试+专项基础测试”的形式,其中基本素质测试在全市联考中进行统一测试,专项基础测试(即单考)主要考查考生的专项基础水平,由招生学校自行单独组织,但专项基础测试项目不得与联考项目相同。基本素质测试成绩与专项基础测试成绩相加构成术科总成绩,音乐、美术专项基础测试成绩占术科总成绩的40%,基本素质测试成绩(即联考成绩)占60%;体育专项基础测试成绩占术科总成绩的比例由各招生学校自主确定,原则上不高于术科总成绩的60%。录取学校可根据考生术科总成绩确定录取标准,择优录取。非自主招生项目要招收特长生的,一律根据特长生联考成绩确定录取标准,择优录取。
凡未完成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数,一律纳入正取普通生计划进行投档录取。体艺特长生招生考试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4、普通高中招收国际课程班实行自主招生的方式,学校自行制定国际班招生章程,自主设置招生条件、录取方式和录取原则等,自行安排自主招生考试。国际班招生章程须在每年招生考试宣传工作开始前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招生学校须组织自主招生考试,并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自主考试入围考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入围考生方可选择填报相应学校的国际班批次志愿。国际班招生安排在提前批次进行,依据学校国际班自主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学业成绩和自主招生考试成绩等从高到低进行投档录取。
(六)录取照顾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2014年中山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每位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照顾政策。
1、凡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可自行向有关普通高中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意,可直接升入有关的普通高中。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1)烈士子女。
(2)驻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1)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屿”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
(2)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办理手续时需提供父母因公牺牲警察所在地政治处证明或残疾证书,考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在我市的少数民族应届考生。在办理手续时需提供考生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在本市的台湾同胞子女或籍贯为台湾省籍的本市户籍考生,在办理手续时需出具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中山市台湾事务局的证明。台湾事务局联系电话:88877658。
(6)户籍在本市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由中山市外事侨务局开出的“三侨生证明书”。外事侨务局联系电话:88383902。
(7)考生父母和考生本人均为我市农业户口(即户口簿上的类别为农业户口),已经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考生,或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考生。具体办法参照有关文件执行,详细事宜请咨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联系电话:88316185;
凡申报上述政策性照顾录取的考生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工协作。
2014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共同组织”的管理模式。各镇区教育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招生考试工作机构,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依法治考、岗位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市成立初中毕业水平考试及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李长春
副组长: 周信、左海燕、黎国喜、刘红菱
成 员: 黄凌云、唐杰伟、肖业恒、邓新山、廖 诚
徐 杰、黄世勇、刘智昂、孙仲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纪检监察组、评卷组、技术组、录取组、审核组,由教育局各科室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相配套的制度建设,严格实行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纪检监督制度、评估监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确保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高中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杜绝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三)加大招生考试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升学指导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特别是学生家长全面了解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及录取规定,做到政策公开、办事公正。编印《中山市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报考指导手册》,免费发放给每一位中考考生,同时组织开展中山市中考网上咨询会,将各高中学校招生章程在中山招考网发布,供考生及家长免费浏览、下载和咨询问题。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穗教策〔2005〕20号)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四)严格考务管理,严密组织考试。
各镇区教育部门全面负责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管理。要严格做好对各类特殊情况学生(如借读生、特长生、照顾录取生、随迁子女考生)的审核和公示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要做好中考定点考场建设工作,特别是提前规划好各类考试的考场,按规定设置考点、试室;要加强对监考老师、考务人员和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考试期间,要加强监考工作,加强对考点的巡视与管理,严防各种泄密、舞弊事件的发生。针对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反映的可能存在损害考试和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的现象与行为,要及时了解,及时处理。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工作中弄虚作假、有失诚信的单位、学校和教师,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教育信息中心要加强学业考试、填报志愿、评卷、成绩公布和招生录取期间的网络管理和有害信息监控,确保网络畅通,及时发现不良信息,及时处置。未经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严肃高中学校招生纪律,强化招生违规违纪问责。
各高中学校要落实各项招生制度规范,严守招生纪律,只能按批准的办学层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和范围。高中国际班不得跨市招生,不得借国际班招生之名招收择校生。普通高中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生办统一录取的学生。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报经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凡招生违规违纪的学校,一经查实,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4年中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制订。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择校生、指标生另有规定的,则由今年事业发展计划根据上级要求作出规定,不另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