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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工作的问与答

(发至学校)

 

日前,中山市出台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工作(以下称“随迁子女中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市教育局就随迁子女中考的主要问题作了如下解答。

问:我市制定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市制定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升学考试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坚持有利于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循序推进。

 

问:我市制订随迁子女中考政策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随迁子女中考政策的制订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46号)中明确要求: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在当地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条件,制定具体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中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文件规定要求,对在当地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的随迁子女,根据当地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准入条件,因地制宜制订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

我市随迁子女中考政策主要是根据家长条件、学生条件和城市条件3个条件进一步细化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准入条件,确定操作办法,并与高考条件相衔接。

问:我市随迁子女中考工作有哪些基本政策?

答:根据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随迁子女连续就学年限等条件,合理设置准入条件,积极稳妥、循序推进我市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

1. 凡在我市工作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参加初中学业考试不受户籍限制,具有我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

2. 经我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三年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连续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三年完整学籍的,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的,与我市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3.不符合我市高中学校报考条件及未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凭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开具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生部门申请升学。

 

问:《实施意见》刚出台,今年在具体实施中有没有过渡性规定?

答: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设置三年的政策过渡期。今年文件正式发布之日前已具有中山市初中学籍的2013年、2014年、2015年随迁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限制报考有关普通高中学校,其中广东省户籍考生可报考普通高中,没有初中三年完整学籍的,限制报考市直属普通高中计划内正取生志愿;外省户籍考生限制报考公办普通高中,具备一定的条件可报考民办普通高中:2013年,经我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学校一年学籍的,可以报考民办普通高中;2014年,经我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两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学校两年学籍的,可以报考民办普通高中;2015年起,按第四条规定条件执行。

 

问: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为何要对其父母设置条件?

答:对随迁子女父母设置条件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制定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问题不是孤立的、单纯的教育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资源配置、人口政策、户籍管理、社会管理、财政体制和教育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复杂的系统问题,必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条件,通盘考虑,分步实施,逐步解决。一方面,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为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重要贡献,遵纪守法、依法缴纳社保、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公共服务,以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根据城市功能定位,我市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要求进城务工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的准入条件,才能有效地促进人口合理有序地流动。

 

问:如何进行报考资格的认定?随迁子女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由招生考试部门负责认定。教育部门协助对随迁子女在我市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进行审核,公安部门协助对进城务工人员身份和户籍信息进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对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进行审核,国土部门协助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房产进行审核,市流动人口办公室协助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信息和居住证进行审核。

考生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家庭户口本和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监护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表》或工商执照;3.监护人(或考生)的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4.监护人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5.监护人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证明。监护人主要是指父母,材料不能有效证明监护关系的、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

 

问:允许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和高中录取,对我市户籍考生中考录取比例是否有影响?

答:随迁子女中考工作政策实施后,我市将依据随迁子女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人数规模,采取有力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合理调配教育资源,争取市政府的支持,既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就地升学考试工作,又减少我市户籍考生中考录取比例的影响。

 

问:如何确保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认定与监督?

答:为确保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认定不出差错,我市将建立健全随迁子女考试资格公示制度,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严把考生考试资格关口。考生考试资格审查结果须在全市和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招生考试部门、考生所在学校设置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对有异议的考生,定会认真核实处理。

 

问:合法稳定职业如何认定?

答:有两种途径:一是监护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必须为监护人本人,并在年审有效期内的,可认定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二是监护人工作所在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由社保部门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注明就业登记),监护人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认定手续。

 

问:为什么要提供监护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表》?

答: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就业失业登记表》可反映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问:合法稳定住所如何认定?

答: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购买或自建产权房作为生活的居所。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时,购买或自建产权房的,需提供监护人(或考生)在中山市的房产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表;

 

问:监护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表》、居住证如何领取?

答:监护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表》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依据,可向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领取。如单位尚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监护人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办理。

《广东省居住证》和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证明可从中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及各镇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领取。

 

问:进城务工人员在哪里可以办理社保参保年限证明?

答: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到各镇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分局办事窗口,凭社保卡在自助区打印个人社会保险的年限证明。

 

问:监护关系如何认定?

答:监护人即为考生父母。监护人的认定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和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验核,如上述材料不能有效证明监护关系的、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

 

问: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三年完整学籍是指什么?

答:连续三年完整的初中学籍,是指随迁子女符合我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在我市取得初中学籍,并在我市电子学籍系统中从初一年级开学时即进行注册且按规定完成初中学业。初一年级开学后再由外省市转入我市初中、初中段转到外省市又转回我市或不符合我市学籍管理规定者,均不能算是具有我市连续三年完整的初中学籍;市内转学视为学籍时间连续。在认定考生是否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三年完整学籍时,以我市中小学学籍平台系统的数据为最终依据。

 

问: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连续三年以上是指什么?

答:参加社会保险的认定是根据监护人在我市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到中考报名之日期间参保记录,监护人参加社会保险必须不间断地有36个月以上参保记录,即参保记录累计有36个月以上且期间没有中断参保记录。若在三年内有一个月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则不满足连续三年以上社会保险参保记录要求,连续参保记录从继续参加社保当月开始算起。

 

问:如何有效防止“考试移民”?

答: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将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中考移民”等舞弊现象,禁止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

 

问:随迁子女中考政策何时实施?

答: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相关政策自2013年开始实行,并根据我市高中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问:今后打算在中山市参加中考和高考的随迁子女及其家长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要认真掌握我市《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各种准入条件,今年具体的实施办法是过渡性的,到2015年就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政策执行了。所以,有打算让孩子在中山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进城务工人员,一定要注意弄清政策的条件限制、范围、类别、起始时间等问题,衡量自己能否达到,及早规划自己的务工、居住和子女的随迁就读等问题,届时才不会耽误子女的中考和高考。

 

问:如何加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答: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招生委员会要统筹做好全市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各镇区要做好本镇区随迁子女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改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和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信息;人社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财政部门要建立随迁子女就读高中的经费保障机制。招考部门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切实防止假借随迁子女名义空挂学籍、考试移民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具体事宜可登陆中山招考网(网址:http://www.zszk.com/)查询,或致电中山市教育局进行咨询,热线电话:8998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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