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教育局文件
中教〔2013〕34号
中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学校:
现将《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教育局
2013年5月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 送: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市委办,市府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共印30份)
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参加中考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的管理,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市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中山市参加中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13〕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且要求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随迁子女是指监护人及本人均为中国大陆居民且不是中山市户籍的人员,其监护人在我市工作。华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外国籍等人员子女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具有我市初中学籍的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我市初中学业考试不受户籍限制,均可报名。
第四条 经我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三年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连续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三年完整学籍的,在我市参加高中升学考试的,与我市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第五条 具有中山市初中学籍的随迁子女均可报考我市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第六条 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限制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第七条 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设置三年的政策过渡期。本细则正式发布之日前已具有中山市初中学籍的2013年、2014年、2015年随迁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限制报考有关普通高中学校,其中广东省户籍考生可报考普通高中,没有初中三年完整学籍的,限制报考市直属普通高中计划内正取生志愿;外省户籍考生限制报考公办普通高中,具备一定的条件可报考民办普通高中:2013年,经我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学校一年学籍的,可以报考民办普通高中;2014年,经我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两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两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学校两年学籍的,可以报考民办普通高中;2015年起,按第四条规定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不符合我市高中学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及未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可凭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开具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证明》,回户籍所在地招生部门申请升学。
第九条 合法稳定职业的认定。
1.监护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必须为监护人本人,并在年审有效期内的,可认定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2.在我市有关单位工作的合法职业认定。监护人工作所在单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由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注明就业登记)。监护人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条 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
本细则中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购买或自建产权房作为生活的居所。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时,需提供监护人(或考生)在中山市的房产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表;
第十一条 连续三年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认定。
《广东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省居住、工作、创业的证明,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在办理认定手续时监护人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且需提供流动人员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三年以上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证明。
第十二条 连续三年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的认定。
参加社会保险的认定是根据监护人在我市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到中考报名之日期间参保记录,监护人参加社会保险必须不间断地有36个月以上参保记录。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需提供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监护人在我市参保记录证明,该证明可在社保办事窗口打印,并盖证明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三年完整学籍的认定。
连续三年完整的初中学籍,是指随迁子女符合我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在我市取得初中学籍,并在我市电子学籍系统中从初一年级开学时即进行注册且按规定完成初中学业。初一年级开学后再由外省市转入我市初中、初中段转到外省市又转回我市或不符合我市学籍管理规定者,均不能算是具有我市连续三年完整的初中学籍;市内转学视为学籍时间连续。在认定考生是否具有我市初中学校连续三年完整学籍时,以我市中小学学籍平台系统的数据为最终依据。
第十四条 监护关系的认定。
本细则所定义监护人即为考生父母。监护人的认定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和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验核,如上述材料不能有效证明监护关系的、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需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监护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伪造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及当年参加升学考试的资格。入学后被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及学籍。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中考报名时填写《中山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考报考资格审查表》,并按要求向所在学校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学校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学校按要求提交所在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进行复审,最后以镇区为单位于规定时间前上报至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确定。
第十七条 报考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名单,在全市和考生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设置举报电子邮箱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zsb002@126.com,举报电话:89989285;考生所在学校需在显要位置相应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对有异议的考生,要认真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设立信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随迁子女中考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信访事件,包括信访记录、接待、答复及信访督办。纪检监察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随迁子女中考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包括随迁子女考试资格审查、公示、举报及文件实施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要指导各初中学校执行好政策,对在随迁子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人员,要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随迁子女参加我市中考的政策可结合我市当年教育资源承载能力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