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英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老师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德育处将为其指定德育导师,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改正;(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者(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九)威胁、侮辱学校老师或工作人员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迟交和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橱窗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九)多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一)初次翻爬学校围墙者;
(十二)穿拖鞋、留长发、染发经多次口头警告不改正者;
(十三)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1-30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二)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九条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通知家长在家教育三天。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1-40节者;
(二)身藏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者;
(三)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四)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五)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六)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七)多次翻爬学校围墙屡教不改者;
(八)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九、十条者。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在家教育一星期。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1-50节者;
(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迷恋网吧成瘾者;
(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十一条者。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节以上者;
(二)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
(四)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
(五)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
(六)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
(七)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听教育,坚持不改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四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情况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
(二)班主任将违纪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联合年级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年级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组和德育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德育处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及时复查并作出处理结论。
(六)德育处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三个月后可以撤销处分。
第十八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德育处,德育处联合年级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记大过及以下处分撤销报德育处审核批准;留校察看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德育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育英学校德育处
2008年9月1日